房屋需要拆改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东莞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下列情况下可以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房屋需要拆改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
东莞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存在上述情况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专项技术鉴定:
1.增层增荷;
2.改变用途;
3.加固维修改造(含征地骑线楼拆余部分的加固);
4.耐久性和剩余作用年限评估;
5.建造年代构部件新旧程度和抗力评估;
6.适修性及经济性评估;
7.毗连场地施工影响(含挖土、抽水、打桩、拆房、爆破、机械振动等)的鉴定;
8.二次装修工程影响的鉴定;
9.修建加固工程、征地拆房措施和质量评估;
突发性汽车撞楼、爆炸等造成建筑损坏的建筑物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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